(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厚远与李兆星、左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远,李兆星,左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2号原告周厚远,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水县,公民身份号码:×××1736。委托代理人任远,系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庆珊。被告李兆星,男,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31。被告左贵,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12。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辉,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委托代理人陈维坚。原告周厚远与被告李兆星、左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李兆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6815.45元(详见附表)。2、被告左贵对以上第一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上第一项赔偿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司参投了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拖车费均有异议。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附表)被告李兆星、左贵辩称:事故车辆已参投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左贵已垫付原告医疗费43324.06元,另支付自费用品148.2元,应从总的赔偿额中予以扣减。我方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系数应按22%计算。其他赔偿项目的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李兆星驾驶粤e×××××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周厚远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兆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粤e×××××轻型厢式货车的注册登记人是被告左贵,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被告李兆星是被告左贵雇请的司机,被告李兆星履行职务期间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是原告周厚远,该车经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核定,推定全损2000元(已扣除残值,无须提供发票)原告周厚远,自2013年8月起在佛山地区居住、生活、工作。原告的被扶养人情况如下:父亲周忠权,1940年2月14日出生,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四名子女。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7天,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事故发生后,被告左贵垫付原告医疗费43324.06元,住院生活用品费148.2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的伤情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处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拆除内固定)。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共203112.45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法、合理,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赔偿予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兆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兆星承担赔偿责任。因诉讼中,被告左贵确认被告李兆星是其雇请的司机,被告李兆星履行职务期间发生本起事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李兆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被告左贵负担,被告李兆星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原告的损失合共203112.45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3112.45元予原告周厚远。二、驳回原告周厚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厚远负担251.1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21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还予原告周厚远,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晟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元)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医疗费625元应扣减非医保用药。按票据确认。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未实际发生。按鉴定结论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无异议。100元/天×47天=4700元营养费1000元无医嘱。酌定。护理费3290元主张过高。70元/天×47天=329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8270.45元158270.45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实际应当赔偿无法确认。残疾赔偿金32598.7元/年×20×23%=149954.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105.6元/年×6÷4×23%=8316.43元。鉴定费25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按票据确认。误工费4847元证据不充分。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故误工费标准参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结合原告的伤情,出院医嘱,定残时间,原告主张111天合理,故误工费为1310元/月÷30×111天=4847元。交通费800元主张过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主张过高。酌定。拖车费80元主张过高。按票据确认。维修费2000元无异议。按评估结论确认。经本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03112.45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