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划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玉杰与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杰,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划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贾玉杰。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留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睿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4903.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