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高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高健,刘映岑,张雪峰,刘静,罗永明,钟棂潇,四川跨越恒诚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崇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春全,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星大道武青南路6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健。被告:刘映岑。被告:张雪峰。被告:刘静。被告:罗永明。被告:钟棂潇。以上六被告委托代理人:覃杰,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跨越恒诚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半边街村4组14号。法定代表人:余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高健、刘映岑、张雪峰、刘静、罗永明、钟棂潇、四川跨越恒诚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8元减半收取9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祥群审 判 员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