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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晖与胡爱林、江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晖,胡爱林,江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晖,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太平巷**号。被执行人胡爱林,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号。被执行人江立华,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号。申请执行人刘晖与被执行人胡爱林、江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胡爱林、江立华偿还申请人刘晖借款本息116000元、承担诉讼费131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1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胡爱林在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质量保证金47013元后,查实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晖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晖与被执行人胡爱林、江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晖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文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