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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常敏与张祖辉,刘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李常敏,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张祖辉,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告刘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告贵州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党校内。法定代表人张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敏与被告张祖辉、刘华、贵州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李常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