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魏小林,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明,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