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宇丹、丁祖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宇丹,丁祖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011。法定代表人唐学斌。委托代理人马四军,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平。被告邹宇丹,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丁祖云,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宇丹、丁祖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4.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