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与陈木城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88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木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谢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木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深南城行决字第(040181)号《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深南城行决字第(040181)号《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