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27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澄城县韦庄镇。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澄城县城关镇。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王某,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西寨村*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