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素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06号罪犯李素芬,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素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3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素芬在执行期间,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素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素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素芬因怀疑其丈夫邵某某有外遇,两人关系一直不和,经常争吵。2007年6月27日晚23时许,当其丈夫外出喝酒回家后,两人又发生争执,引起李素芬的不满,待邵某某睡熟后,被告人李素芬用菜刀将邵某某砍死在自家堂屋内。2007年6月28日7时许,李素芬到清丰县公安局大流乡派出所投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素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由于身患疾病只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2014年7月获表扬1次;2013年11月获记功1次。罪犯李素芬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素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素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