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双双,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俭彬,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平,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自称泰安公司盛世嘉园售楼处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双与被执行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的存款200000.00元。被执行人铁力市泰安放低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年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被冻结款系购房者韩树宇等人购买愿景家园的购房贷款,愿景家园挂靠在被执行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审批下来的住房贷款首先进入其公司账户中,然后再转账给实际开发商铁力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查明,2015年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银行存款息韩树宇等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购房贷款,该贷款为购买愿景家园房屋而申请的贷款,而愿景家园对外开发销售均以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本院认为,本案冻结的200,000.00元应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院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