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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念勇、丁瑞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念勇,丁瑞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负责人孙雄鹏,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政,银行职员。被告念勇,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丁瑞钦,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念勇、丁瑞钦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304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丁瑞钦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23号好来屋3#301单元;二、查封、冻结被告丁瑞钦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23号好来屋5#、9#、10#、11#连接体地下一层17、18车位(榕房权证R字第××、135450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