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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夏依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依良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612号罪犯夏依良。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依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二○一三年五月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夏依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03分。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龙山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夏依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依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依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