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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铁军与刘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年××月××日核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李铁军,干部。被告刘普春,农民。原告李铁军诉被告刘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普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被告刘普春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在法庭上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艳杰审判员刘庆杰人民陪审员王吉凯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宋振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