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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2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闫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015-3号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