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2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闫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015-3号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