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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春花与赖荣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吴春花,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123。被告赖荣盛,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花诉被告赖荣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赖荣盛下落不明,案件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吴春花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吴春花承担。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