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玉贵与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贵,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92号原告:周玉贵。委托代理人:高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军义。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贵与被告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贵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玉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