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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778号申请人南京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河路道1号二厅中5室。法定代表人穆晓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洪魁、张伟,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门里15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明,该公司经理。南京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549000元、利息48037.5元,并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能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其名下登记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院已实施查封,银行账户无足额执行存款,本院扣划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款。对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款实施冻结,但该款项已由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侯查封,且该单位下落不明,拆迁部门无法确定款项数额,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标执行员 金 晶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雁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