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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吕大锡、郑晓旦与郑晓旦、瑞泰电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锡,郑晓旦,瑞泰电气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吕大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晓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乐枢,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瑞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春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337号7楼西面东首。代表人:洪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大锡与被告郑晓旦、瑞泰电气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大锡以鉴定时机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大锡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大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大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倪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