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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齐敬东与辛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敬东,辛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齐敬东,女性,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内,证件号码220121194109190028。委托代理人齐艳明,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辛国平,地址榆树市大岭镇。齐敬东申请执行辛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16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敬东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3榆民初字第164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