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曲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曲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张X,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曲X,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X与被告曲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曲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3日生育女孩张XXX,2012年8月12日生育男孩张X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吵闹。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XX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张XXX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张X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曲X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无异议。被告曲X辩称:原告所说感情破裂不属实,不同意离婚。被告曲X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递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被告曲X于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3日生育女孩张XXX,2012年8月12日生育男孩张XX。近年来,因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不够,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宽容、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矛盾。近年来,因双方均未能理智、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事务,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的孩子尚年幼,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充分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感受,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氛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浩附件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附附件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