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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海清、张冬枝与王和先、熊保安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海清,张冬枝,王和先,熊保安,熊保胜,熊保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07号申请人胡海清。申请人张冬枝。被申请人王和先。被申请人熊保安。被申请人熊保胜。被申请人熊保桥。申请人胡海清、张冬枝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和先、熊保安、熊保胜、熊保桥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海清、张冬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和先、熊保安、熊保胜、熊保桥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