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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树南、程满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树南,程满华,钱宜武,朱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同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树南,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程满华(系被告徐树南之妻),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钱宜武,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朱晓云(系被告钱宜武之妻),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潜民二初字第00546-1号的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宜武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全力阳光城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宜武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全力阳光城的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