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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亚杰申请王建英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杰,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郭亚杰被执行人:王建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亚杰与被执行人王建英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已被我院申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第093号裁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