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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陆小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覃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小芳,曾用名陆小妹,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小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小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15时57分,被告人陆小芳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甲沿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Y028线由蒙公往振南方向行驶,周某某驾驶桂Rxxx**号重型自卸车同向在前行驶,韦某乙、韦某丙分别驾驶桂08-xxx**号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一前一后与周某某、陆小芳对向行驶。上述四车行驶至Y028线3Km+600m处路段,桂Rxxx**号重型自卸车与桂08-xxx**号拖拉机临近会车时,被告人陆小芳驾驶的摩托车在超越桂Rxxx**号重型自卸车过程中左侧车身与韦某乙驾驶的拖拉机左后轮发生碰撞,致使韦某甲被周某某驾驶的桂Rxxx**号重型自卸车后轮碾压,造成韦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陆小芳受伤,无号牌摩托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陆小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韦某乙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陆小芳与被害人韦某甲是姑嫂关系。被告人陆小芳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2月19日,被害人韦某甲的亲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陆小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同时对被告人陆小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小芳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证人韦某乙、周某某、谢某某、韦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小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对面有来车且会车时超车,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小芳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小芳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陆小芳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小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华梦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