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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建平与被告陈琪文、陈秋丽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平,陈琪文,陈秋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韩建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鹏。被告陈琪文,女,汉族。被告陈秋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平与被告陈琪文、陈秋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平撤回对被告陈琪文、陈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