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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吉法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田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吴某某、田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4)吉法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田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吴某某、田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田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