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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苏明才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明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4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明才(化名苏明华),无业。2007年5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3年3月24日、200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1年;200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明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苏明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明才盗窃未退出的赃物,折合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6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40元。原审被告人苏明才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明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明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明才撤回上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朝军审判员  王劲梅审判员  陈 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