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环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万州区老伟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万州区老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讼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环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91-2。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在军,该局法宣督查科科长。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老伟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社区6组,组织机构代码07230439-6。法定代表人吴永炜。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老伟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老伟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和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8月21日,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万环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2、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对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万环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万环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审 判 员 向 勇人民陪审员 向其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