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汤宝栋与马英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宝栋,马英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628号原告:汤宝栋,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宝新,男,系新民市利民法律咨询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宝柱,男,系新民市利民法律咨询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英杰,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永,系辽宁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宝栋诉被告马英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宝栋的委托代理人李宝新,被告马英杰,被告太平洋财保的委托代理人韩国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5日18点30分左右,我从南向北买饭回店,行至火车站南沈新种苗门前,被告马英杰驾驶的辽AWG2**号出租车从后面将我撞飞,造成我不省人事。当时120急救车把我送到医院,医生诊断我头部外伤严重,左下肢膝部挫伤。住院1个月后发现抽搐,主治医生多次建议去上级医院和专科医院检查治疗。医大和专科医院认定为是外伤造成癫痫病。所以我在新民市人民医院住院66天后出院。出事后,交警大队出了事故现场做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马英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被告马英杰所驾驶的车辆辽AWG2**在太平洋财保投了保。此次事故中被告马英杰只给付我2000元医药费,因我伤势比较严重,在医院住了66天,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796.91元、护理费6328.08元(95.88元×66天)、误工费15800元(100元×158天)、伙食补助费3300元(66天×50元)、交通费1699.5元、复印费135.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且保留伤残鉴定诉权。被告马英杰辩称:原告所述的肇事经过属实,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50万,不计免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在合同范围内替代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被告的车辆在我公司保险情况属实,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合理的请求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医疗费保险公司只承担在医保范围的数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5元;诉讼费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对于原告的住院病志,原告的癫痫病并未确诊,即使确诊也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与本次事故有关,因此对发生的癫痫费用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交通费过高,复印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8时30分在新民市火车站南沈新种苗中心前,被告马英杰驾驶辽AWG2**轿车与行人原告汤宝栋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汤宝栋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新民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马英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汤宝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汤宝栋被立即送往新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6天,主要诊断为:“头部外伤”,支出医疗费用18334.91元。原告住院期间,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用302元,后又到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癫痫病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用2280元。原告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出院后休息3个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马英杰垫付医疗费2000元。经查,原告系新民市金田园种子商行职工,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原告自2012年10月起至今一直在新民市新柳街道站前社区迎宾街47号5-8号居住。另查,被告马英杰驾驶的辽AWG2**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以上有开庭笔录、原告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书、护理证明、新民市新柳街道站前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新民市金田园种子商行出具的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合同、原告前三个月工资表、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卷宗询问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对肇事双方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英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汤宝栋无责任。被告马英杰驾驶的辽AWG2**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对投保人所负的赔偿责任负有替代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马英杰负责赔偿。对于原告汤宝栋请求的治疗癫痫病的费用,鉴于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其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其治疗癫痫病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对于原告请求的保留伤残鉴定的诉权,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宝栋医疗费1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宝栋医疗费11779.62元(21779.62元-1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宝栋伙食补助费3300元(50元×66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宝栋误工费15800元(100元×158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宝栋护理费6328.08元(95.88元×66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宝栋交通费500元。被告马英杰赔偿原告汤宝栋复印费135.5元。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马英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