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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成都市诚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成华区亚川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诚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泽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成都市诚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诚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诚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诚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457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