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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桂云与朱志新、李俊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云,李俊兰,朱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周桂云。被告:李俊兰。被告:朱志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云与被告李俊兰、朱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俊兰、朱志新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桂云撤回对被告李俊兰、朱志新的起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博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