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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文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20号罪犯杨文发,无职业,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杨文发运输毒品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杨文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文发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准许杨文发撤回上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杨文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分别获得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发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文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