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吕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一初字第19号公诉人: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吕,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永修县,现住永修县。2010年11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吕容留陈某某、江某某、邓某某在其位于永修县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吕又在其家中容留江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江某某、邓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吕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贵珍审判员 谈 黎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