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培新、宋桂英与张大权、宋福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新,宋桂英,张大权,宋福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郑培新,男,住敦化市。原告宋桂英,女,住敦化市。被告张大权,男,住敦化市。被告宋福金,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新、宋桂英诉被告张大权、宋福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培新、宋桂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培新、宋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新、宋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郑培新、宋桂英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孙彩云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