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燕联与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联,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李燕联,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委托代理人:陆锋,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蕊,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刘善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联诉被告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燕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洁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