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彭亭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彭亭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59号原告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2167-8。法定代表人廖静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慧,男,1980年8月5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彭亭淞,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亭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亭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詹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