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其良与冯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良,冯林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234号原告:杨其良。被告:冯林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良诉被告冯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良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其良负担(准予免交)。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