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督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庆传与被申请人孙庆传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庆传,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运盐督字第10号申请人孙庆传,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太平,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庆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6日向其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3分,至今未还,并提供借条一份,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刘太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太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孙庆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3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49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小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