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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正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季伟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齐,季伟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吴正齐。被告季伟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原告吴正齐诉被告季伟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259.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季伟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李珺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齐、被告季伟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3月27日15时25分许,被告季伟梁驾驶牌号为赣C5XX**车辆行驶至古北南路虹松东路路口时,适逢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构成交通事故。经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季伟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季伟梁驾驶牌号为赣C5XX**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间。原告曾于2012年1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季伟梁、太平洋财保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正齐96,600元,并返还被告季伟梁23,7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正齐79,036.10元,对于二期手术费用及二期手术期间交通费未作处理。本院认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现承保赣C5XX**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为被告太平洋财保,且经闵行交警支队认定,由被告季伟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和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本起事故的责任人季伟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太平洋财保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其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限额均已达到赔偿限额,故本院确定太平洋财保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259.01元已由其提供的病历、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本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元;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就医地点等因素,酌定交通费100元。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259.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4,499.01元。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正齐14,499.01元。��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季伟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