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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弘彬诉徐秀琴、牛焘、牛甜甜、康文英、牛进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弘彬,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秀琴,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牛焘,男,200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秀琴,系被告牛焘母亲。被告牛甜甜,女,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秀琴,系被告牛甜甜母亲。被告康文英,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牛进仁,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康文英、牛进仁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伟,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南街。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弘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交纳675元,由原告刘弘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