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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翟艳萍与张翠芹、刘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艳萍,张翠芹,刘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翟艳萍。被执行人张翠芹。被执行人刘芳宏。翟艳萍与张翠芹、刘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艳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翠芹、刘芳宏偿还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600元、利息7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翠芹的银行存款冻结,现被执行人张翠芹、刘芳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艳萍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翠芹、刘芳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第(2014)新执字第011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