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戚宗孝、李焕荣诉周长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宗孝,李焕荣,周美杰,马立英,周长磊,马冬梅,周长民,徐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913号原告:戚宗孝,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李焕荣,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戚宗孝之妻。被告:周美杰,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马立英,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周美杰之妻。被告:周长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马冬梅,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周长磊之妻。被告:周长民,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徐敏,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周长民之妻。以上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乾智,茌平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宗孝、李焕荣与被告周美杰、马立英、周长磊、马冬梅、周长民、徐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宗孝、李焕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戚宗孝、李焕荣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