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巫能才与罗雷进、王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能才,罗雷进,王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658-1号申请执行人:巫能才,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罗雷进,男,汉族,无为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王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巫能才人民币2810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人民币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雷进、王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1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