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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等与高某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附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冉某某,高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冉某某,女,生于1956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44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某、高某某、李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冉某某转让款并赔偿损失等。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冉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坝信用社帐号内的存款52000.00元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高某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坝信用社帐号内的存款52000.00元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的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