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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少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少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上诉人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伟红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书 记 员  李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