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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宁保宽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保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保宽。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保宽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3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宁保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宁保宽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3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审 判 员  赵维克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