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76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刘斌与骆伟雄、何柳洁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斌,骆伟雄,何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76号-2申请执行人王刘斌,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骆伟雄,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柳洁,女,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关于王刘斌与骆伟雄、何柳洁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23891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478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343号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骆伟雄名下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号1103房及季华五路3号地下室511号车位,现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