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洪生与吕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生,吕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生,男。被执行人:吕文成,男。申请执行人刘洪生与被执行人吕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0万元及延迟债务利息,诉讼费49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执行费2974元(申请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妻子张辉银行存款67168.88元予以扣划。同日,又从被执行人及其妻子的工资账户中各扣划6000元,计12000元,并又冻结了二人工资帐户。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