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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杨某,男被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蕾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原告母亲为帮忙带孩子住在青浦开始,被告表现出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鄙视态度和极度自私的性格,同时在小孩的教育上与原告存在极大分歧,为此原、被告发生过多次激烈争吵,夫妻关系恶化。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夫妻关系也不错。夫妻关系和睦。原告母亲来青浦帮忙带孩子,原告母亲觉得在做保姆,觉得委屈,觉得很累。其实,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是很好的,被告还买了金器给原告父母。2013年10月,原告母亲发生车祸,被告拿出人民币7万元给原告母亲看病,被告没有骂原告,并且婆媳关系蛮好的。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12月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现就读于上海市青浦区佳禾小学。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双方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有分歧而发生矛盾。2014年11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登记材料复印件、杨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复印件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双方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有分歧而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鉴于本案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